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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4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49號

原告
艾斯藝術企業社即陳冠融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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