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 原告
-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益宏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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