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亞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考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1號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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