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李崇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惟被告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