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範圍內面積34.89 平方公尺與37.87 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7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之土地價額應為414,732 元【計算式:(34.89 平方公尺+37.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414,7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520 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 ○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