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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原告
周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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