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追加之訴,係基於職業災害後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生之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