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自106 年6 月17日受僱相對人公司擔任作業員,嗣於108 年7 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相對人公司位於屏東縣○○鎮○○路000 ○00號廠址內冷凍庫內提供勞務時,因冷凍庫走道濕滑、地上有血水、油漬而滑倒受傷,發生職業災害,聲請人於108 年8 月7 日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請求調解,於108 年8 月29日進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先對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訴訟,經本院以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受理在案乙節,業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於108 年9 月19日將聲請人之勞工保險予以退保,故聲請人又對相對人於109 年1 月22日追加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訴訟,有上開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存民事準備㈡狀可稽(見該卷第52 -53頁),惟相對人於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調查程序時稱:「(被告有無在108 年9 月19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沒有,原告還是我們的員工」等語(見該卷第81頁反面),足見兩造就兩造間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存在,故聲請人雖於109 年1 月22日追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然聲請人提起該確認之訴,即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難認有勝訴之望,是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