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4號

聲請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自106 年6 月17日受僱相對人公司擔任作業員,嗣於108 年7 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相對人公司位於屏東縣○○鎮○○路000 ○00號廠址內冷凍庫內提供勞務時,因冷凍庫走道濕滑、地上有血水、油漬而滑倒受傷,發生職業災害,聲請人於108 年8 月7 日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請求調解,於108 年8 月29日進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先對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訴訟,經本院以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受理在案乙節,業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於108 年9 月19日將聲請人之勞工保險予以退保,故聲請人又對相對人於109 年1 月22日追加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訴訟,有上開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存民事準備㈡狀可稽(見該卷第52 -53頁),惟相對人於108 年度潮補字第589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調查程序時稱:「(被告有無在108 年9 月19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沒有,原告還是我們的員工」等語(見該卷第81頁反面),足見兩造就兩造間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存在,故聲請人雖於109 年1 月22日追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然聲請人提起該確認之訴,即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難認有勝訴之望,是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