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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請人
周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相對人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據,並有107 年5 月至108年10月加班紀錄明細表、戶籍謄本、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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