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李育任
- 當事人陳韵蓁、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原 告 陳韵蓁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訴訟代理人 莊青熹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8 月25日9 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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