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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李育任

  • 當事人
    陳韵蓁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原   告 陳韵蓁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訴訟代理人 莊青熹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8 月25日9 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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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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