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原告
陳韵蓁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被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訴訟代理人
莊青熹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8 月25日9 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