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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吳思怡

  • 被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碧輝 趙美霞 趙黃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潮簡字第170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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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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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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