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吳思怡
- 被告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碧輝 趙美霞 趙黃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潮簡字第170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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