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趙碧輝
趙美霞
趙黃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潮簡字第170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