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2號
- 原告
-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榮
- 被告
- 嚴適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潮補字第6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院卷第16-17頁),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院卷第18頁),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