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5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憶瑾
- 被告
-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37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21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