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艾斯藝術企業社即陳冠融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49號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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