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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告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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