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原 告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