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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聲請人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憶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劉仲倫等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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