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芸榛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勳
原告與被告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