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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99號

給付瑕疵修補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9號

原告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原告與被告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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