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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麥元馨

  • 當事人
    李崇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42號原   告 李崇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惟被告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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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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