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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

原告
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範圍內面積34.89 平方公尺與37.87 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7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之土地價額應為414,732 元【計算式:(34.89 平方公尺+37.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414,7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520 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 ○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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