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原 告 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範圍內面積34.89 平方公尺與37.87 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7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之土地價額應為414,732 元【計算式:(34.89 平方公尺+37.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414,73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520 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