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芸榛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勳
- 訴訟代理人
- 沈勝男
- 訴訟代理人
- 鐘英峰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潮建簡字第1號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