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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26號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26號

原告
宋玉美
訴訟代理人
宋紘
被告
莊識城

      姜玉梅

      莊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並未有租金,是應以地價15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土地於聲請人起訴時,其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6元,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年息8%計算,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共計4,324元,(計算式:138.6平方公尺×26元×8%×15=4,3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2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