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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33號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可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立、陳錦霞即今茂行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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