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勞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何欣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永即永昌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而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提撥退休金5,154 元部分,固可依上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然如將此部分獨立計算,尚需另徵收裁判費333 元(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後為333 元),對原告並未較為有利,本院爰不予分開計算。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