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瑕疵修補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沈勝男 鐘英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潮建簡字第1號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