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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瑕疵修補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沈勝男 鐘英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潮建簡字第1號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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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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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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