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1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倪文士 被 告 蔡文斌即蔡文期即打台麥泉娃娃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 年5 月6 日上午9 時42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