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潮簡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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