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余俊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