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呂憲雄

上訴人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