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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1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8號

原告
泓信工程行即鍾永綸
訴訟代理人
紀龍年律師
被告
煌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琳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琬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1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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