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木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李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2,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