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朱木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木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李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2,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