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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麥元馨

上訴人
即被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木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李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2,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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