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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原告
陳勝利
被告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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