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 原告
- 陳勝利
- 被告
-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