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原 告 陳勝利 被 告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 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