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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吳思怡

  • 原告
    陳勝利
  • 被告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71號原   告 陳勝利 被   告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 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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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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