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鍾佳霖、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建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817號 原 告 鍾佳霖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110年8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9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1,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9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