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朱達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車籍登記予被告,原告陳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4,9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洪行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