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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37號

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曾迪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37號

原告
朱達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車籍登記予被告,原告陳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4,9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洪行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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