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張地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廉、寶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143 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1 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而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9,520 元,其中除精神慰撫金50,000元,為原告因被告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車輛修復費用199,520 元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