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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35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51號

原告
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江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好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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