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4號原 告 冠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