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麥元馨
- 當事人良評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15號原 告 良評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倢羽、林竑邑、林王美裡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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