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69號原 告 莊佳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