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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麥元馨
  •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 被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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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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