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 訴訟代理人
- 江禾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