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戴麗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33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戴麗娟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00號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