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郭家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57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郭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配偶即訴外人詹心怡因教育與被告所生未成年子女之需要,於107年11月15日向穎勵書報社訂購國語 週刊商品並辦理分期付款約定,詎詹心怡未依約定付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2,407元及利息(下稱系爭貨款)。原告受讓系爭貨款債權並取得債權憑證。被告與詹心怡就家庭生活費用應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1003條之1、1116條之2規定向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與訴外人詹心怡連帶給付原告22,407元,及自108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詹心怡為被告配偶,並於訂購國語週刊後尚積欠系爭貨款債務,原告因而對詹心怡取得本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53778號債權憑證等節,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 之證據,堪信為真實。 四、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固定有明文, 惟此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應以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支出為限,不能以一方任意為子女支出之費用,均認為配偶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此顯然架空債之相對性原則。查被告與詹心怡間雖育有未成年子女,但均可受國民義務教育;況自原告對訴外人詹心怡就系爭貨款債權執行無著乙節,自難遽認依詹心怡及被告之經濟能力,額外訂購之讀物當然屬於為未成年子女教育支出之必要費用,本院自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原告請求被告與詹心怡就系爭貨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