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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宗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6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涂鳳樑 被 告 葉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9元,及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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