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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曾迪群

  • 當事人
    許茹婷鼎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號原   告 許茹婷 被   告 鼎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淞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36頁),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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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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