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福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福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6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