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林良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對被告吳誌芬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6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