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翁健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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