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文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