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宇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新祐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惟被告林新祐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