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94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陳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9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