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