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37號
- 抗告人
- 莊臣
- 相對人
- 白慧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白慧英間因111年潮補字第937號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111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補字第93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白慧英間因111年潮補字第937號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111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