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麥元馨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榮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334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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